图解:上海法院管辖变动梳理清单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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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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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及集中管辖

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为按照级别管辖规则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原上诉规则确认。

1、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但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约定管辖,且符合管辖相关规则的,可按照当事人约定。

浦东、黄浦、虹口、静安法院专设金融庭,审理本区金融案件;长宁法院挂牌了互联网法庭,审理本区涉互联网案件。

行政案件

上铁法院

徐汇、长宁、虹口、普陀;

及全市区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徐汇法院

杨浦法院

闵行法院

静安、松江、奉贤、金山、青浦

浦东法院

闵行、黄浦、崇明、宝山

静安法院

浦东、杨浦、嘉定

长宁法院

普陀法院

青浦法院

虹口法院

金山法院

宝山法院

奉贤法院

松江法院

嘉定法院

崇明法院

黄浦法院

三中

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房屋土地征收征用类纠纷由一中、二中管辖)

注:关于行政案件,在中院层面,海事行政案件、知产行政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分别由专门的中院管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被告是未成年人)

上铁法院

徐汇法院

杨浦法院

闵行法院

浦东法院

浦东、奉贤、金山

静安法院

静安、黄浦、崇明、宝山、虹口

长宁法院

长宁、徐汇、闵行、松江

普陀法院

普陀、杨浦、青浦、嘉定

青浦法院

虹口法院

金山法院

宝山法院

奉贤法院

松江法院

嘉定法院

崇明法院

黄浦法院

三中

知识产权案件

上铁法院

徐汇法院

徐汇、松江、金山、闵行、奉贤、长宁

杨浦法院

杨浦、虹口、宝山、崇明、黄浦

闵行法院

浦东法院

浦东

静安法院

长宁法院

普陀法院

普陀、静安、嘉定、青浦

青浦法院

虹口法院

金山法院

宝山法院

奉贤法院

松江法院

嘉定法院

崇明法院

黄浦法院

三中

属于中院管辖的一审知产刑事案件

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案件

上铁法院

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徐汇法院

杨浦法院

闵行法院

浦东法院

浦东

静安法院

静安

长宁法院

长宁

普陀法院

普陀

青浦法院

青浦

虹口法院

虹口

金山法院

金山

宝山法院

宝山

奉贤法院

奉贤

松江法院

松江

嘉定法院

嘉定

崇明法院

崇明

黄浦法院

三中

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涉环境保护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

除海事、金山、青浦、崇明外的案件

徐汇法院

杨浦法院

闵行法院

浦东法院

静安法院

长宁法院

普陀法院

青浦法院

青浦

虹口法院

金山法院

金山

宝山法院

奉贤法院

松江法院

嘉定法院

崇明法院

崇明

黄浦法院

三中

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涉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

全市案件

涉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

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

徐汇法院

杨浦法院

闵行法院

浦东法院

浦东

静安法院

静安

长宁法院

长宁

普陀法院

普陀

青浦法院

青浦

虹口法院

虹口

金山法院

金山

宝山法院

宝山

奉贤法院

奉贤

松江法院

松江

嘉定法院

嘉定

崇明法院

崇明

黄浦法院

三中

属于本市中院管辖案件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

全市案件

轨道交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高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

上铁法院

全市案件

涉进博会案件

上铁法院

徐汇法院

杨浦法院

闵行法院

浦东法院

静安法院

长宁法院

普陀法院

涉进博会知识产权案件(除当事人约定管辖外)

青浦法院

涉进口博览会民商事、涉外民商事案件(除专属管辖、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及当事人约定管辖外);涉进博会刑事案件

虹口法院

金山法院

宝山法院

奉贤法院

松江法院

嘉定法院

崇明法院

黄浦法院

三中

破产案件

破产法庭

一、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二、由执行法院移送的下列执转破案件:

1.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

2.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金融机构执转破案件除外);

3.外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市的执转破案件。

三、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四、跨境破产案件 。

五、对各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和相关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

六、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上铁法院

一、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由执行法院移送的下列执转破案件:

1.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内部移转的执转破案件;

2.本市各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债务人住所地不属该院辖区的执转破案件;

3.外省市基层法院移送本市的执转破案件;

三、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另有规定,以及各区人民法院应内部移转的执转破案件除外)

四、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五、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其他相关案件

一、本市各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债务人住所地在该院辖区的执转破案件;

二、在本细则实施前各法院已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需转破产的案件,由各法院继续办理;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将相关案件指定各有关法院办理。

注:以上内容源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的通知

2

指定管辖与专门管辖

海事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规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事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其他海事商事纠纷等6大类108项。

二、海事法院设有3个派出法庭,管辖范围如下:

1、连云港派出法庭受理与盐城东台市弶港(含)以北江苏海域和通海水域有连接因素的海事海商案件;

2、洋口港派出法庭受理与盐城东台市弶港以南江苏海域和通海水域有连接因素的海事海商案件;连接因素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当事人协议管辖地、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诉前保全实施地、船舶登记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

3、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受理: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登记设立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洋山深水港、临港地区的海事海商案件;

(2)发生在洋山海事局辖区内且由洋山海事局处理的海事事故所引发的海事案件;

(3)涉及上述区域内特殊监管政策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海事海商案件;

(4)涉及上述区域内重大功能性项目实施的海事海商案件。

但前述(1)至(4)项属于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或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知产法院

一、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2、诉讼标的额在二亿元以下且当事人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行政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二审案件:

1、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2、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金融法院

一、民商事案件: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1、证券、期货交易、保险、信托、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2、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3、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4、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二、行政案件: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金融行政案件。

三、指定管辖案件: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二审案件: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五、科创板相关案件: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注: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3

高院和中院民商事案件管辖

诉讼标的额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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