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政府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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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9 18:01

(一)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二)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建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教育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教育和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和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四)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五)统筹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负责县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全县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初等及以下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确定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指导体育宣传、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

(九)负责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收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台港澳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编制全县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全县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和建议。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负责推进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县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意见。规划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实施全县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品牌建设。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工业行业管理,制定全县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行业发展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全县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县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县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全县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全县软件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八、研究提出全县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县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加快全县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协调推进工业数字经济发展。指导推进全县企业信息化建设。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发展工作。

十、负责全县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推进全县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牵头拟订全县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组织指导全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无线电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我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无线电管理。

十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浏评价。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镇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镇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全县压煤村庄搬迁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采煤塌陷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并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业遗迹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指导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草原(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湿地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县国有林场、苗固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四、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十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县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六、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地图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根据县政府授权,对镇街政府落实中夹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镇街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县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科技重大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九、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

1.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监管力度,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本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3.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行使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切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宏观性、前瞻性研究,突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发展引领、宏观调控、过程管控作用,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报批工作机制,提升区域整体发展品质和规划设计水平。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法治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县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开展全县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运行工作,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负责全县配套工程建设工作。负责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配合做好监测、预报和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的监督。

九、负责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组织查处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受县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并指导水政监察和水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组织指导防洪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水文工作。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县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落实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发布水环境信息,做好水环境质量检测、调查评价协调工作;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做好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协调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县水务或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发放《采砂许可证》。县水务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县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县水务或县行政审批部门发放《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6.关于城市防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管市政道路、防汛强排泵站、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城市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城区河道的汛期排水工作。必要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县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研究分析全县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建议,监测、预测预警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负责组织重要物资、商品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统筹协调 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与中国人民银行金乡支行牵头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提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以及措施,负责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县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安排县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承担县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县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县农村经济、工业、能源、综合交通运输、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判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并协调实施,协调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县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协调解决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

(七)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县区域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县地区经济协作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县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综合平衡全县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与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核、转报工作。组织协调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十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服务业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县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全县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

(十二)研究提出全县城乡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拟订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综合指导重点区域规划的实施,协调解决重点区域规划实施、产业布局、发展资金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负责推进实施金乡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研究提出全县新旧动能转换总体战略布局,拟订并协调组织实施全县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战略、总体方案、实施规划、年度计划,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全县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力布局、重点产业发展,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统筹调度“四新四化”重点项目,协调解决建设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县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十四)组织研究全县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工作规划、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权限和程序,拟订全县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按照权限和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县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价格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全县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牵头组织对口支援协作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对口支援协作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县对口支援协作项目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对口支援协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和物资储备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战略性问题研究,拟订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全县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管理全县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商品储备,负责县级储备粮棉行政管理。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指导全县粮棉储备体系建设,选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县级储备粮棉的规模、总体布局、动用建议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储备粮棉管理职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拟订全县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县级投资项目。组织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县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测制度以及技术规范。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职责。保障城乡居民、灾区以及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统计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县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研究提出全县有关能源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参与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核电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研发以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点示范工程,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牵头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负责全县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分析能源市场供求变化,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能源保障。负责全县能源行业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参与拟订全县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负责能源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县际以及境外能源开发利用。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县发展改革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制定全县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全县规划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县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3.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减少政府定价,条件具备的要坚决放开,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强成本调查,并建立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完善价格改革配套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

4.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加强地方储备,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5.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6.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能源供给体系质量,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7.强化能源行业管理,加强能源法制建设,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提升能源高质量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8.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全县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以及动用指令,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确保地方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农产品出口关税配额管理。县发展改革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县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县商务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植物油、食糖、羊毛等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2.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转报。

3.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需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方案审核、转报工作,参与初步设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需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转报工作,参与概算方案审核工作。

4.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县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落实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5.关于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6.关于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7.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县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县能源规划相衔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及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9.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镇街和县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督促镇街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煤矿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督促镇街和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镇党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县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县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协调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负责对镇街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按要求做好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县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县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与与健康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县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贯彻执行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县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金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公安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情报和动态,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管辖刑事案件的侦破、反恐怖、禁毒工作。

(四)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等;依法处置骚乱、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治安事故;依法管理教育外执人员;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等工作;负责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受理公民因私出境和外国人在我县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县境内各类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纠正、处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县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审验工作。

(八)指导本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依法承担对刑事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收押监管、执行刑罚和治安拘留人员的入所执行工作;负责对劳动教养和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的呈报、投送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领导人、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制定全县公安科技发展规划,管理公安科技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县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为案件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

(十四)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对本县境内的消防、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的业务建设实施领导、指挥和协调。

(十六)大力发展保安服务,指导保安队伍的管理、教育、培训。

(十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计划;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抓好公安队伍管理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十八)组织开展全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监察工作,按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公安队伍中发生的违纪案件。

(十九)领导和管理列入县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信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办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群众。

(二)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征集社会各界对县委、县政府工作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三)承办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事项,承办县委、县政府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或者协调处理。

(五)向有关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园区(景区)转送、交办和督查来信来访事项,并审查处理结果。对县委、县政府批转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

(六)综合分析、调查研究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七)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维护信访秩序。指导各镇街、县直部门(单位)和园区(景区)的信访以及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损害城市容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城区范围内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占用城市道路、公用场地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三)指导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环卫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及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四)指导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或修编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竣工验收;指导全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占压绿地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五)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与县直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六)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按照区域职责划分,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

(七)按管理权限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负责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调度、检查和评估。

(九)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城市管理维护费及有关县级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意见。

(十)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的职责;督导各镇街落实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

(十六)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及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围内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提供违法建设规划定性意见和技术支持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

2.关于建筑渣土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带泥上路、抛撒滴漏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规划,合理布局,做到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方案。县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无证营运、超限和擅自改装运输车辆的监督和依法处罚。

3.关于行政审批服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则、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以及行使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

4.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在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建筑工地内堆放物料行为的监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噪声污染、城区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产生恶臭气体的经营户集中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自职责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相关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扶贫开发部署要求,研究拟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整合县直有关部门人财物等扶贫资源,统筹管理扶贫资金、协调安排县级扶贫资金项目,协调组织县直有关部门扶贫工作。

三、协调拟订全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指导重点扶贫项目。

四、负责全县贫困对象信息采集、建档立卡、数据更新、信息发布和扶贫信息库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搭建扶贫开发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管理。

五、承担扶贫开发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六、督促检查和考核各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扶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镇党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参与拟定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县环卫保洁规范和标准。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

四、统一管理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监测和评价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质量。

五、配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相关事务性工作;配合做好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准运管理;负责对县域内水域漂浮垃圾的打捞和管理。

七、研究提出市容环境卫生年度经费计划和专项财政计划;负责市容环卫行业收费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重大节日、全县重大活动期间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协调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综合性政策问题和跨区域的重大市容环境卫生问题。

九、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教育,普及市容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十、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拟订全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环卫、园林等基础设施和人防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五)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环卫、园林等基础设施和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环卫、园林等基础设施和人防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环卫、园林等基础设施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环卫、园林基础设施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组织实施责任。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建设工作,并指导全县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热力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九)负责全县供水、排水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公用供水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和农村排水及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污水排放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用污水排放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公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十)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城区并指导镇街房产交易、安全鉴定、住房置业担保、房地产产籍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对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回迁安置等工作。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党建工作,拟订党建引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房屋建筑市政、环卫园林、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招投标、工地扬尘等稽查责任,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稽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制订行政执法稽查工作计划、方案;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或者参与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

(十四)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围内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提供违法建设规划定性意见和技术支持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

2.关于建筑渣土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带泥上路、抛撒滴漏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规划,合理布局,做到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方案。县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无证营运、超限和擅自改装运输车辆的监督和依法处罚。

3.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在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建筑工地内堆放物料行为的监管。县生态环境局负工业噪声污染、城区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产生恶臭气体的经营户集中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自职责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相关工作。

4.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县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落实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5.关于城市防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管市政道路、防汛强排泵站、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城市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城区河道的汛期排水工作。必要时,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保卫、后勤保障、计划生育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信息、宣传、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史志、建议提案办理、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人才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住房和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配套费的征缴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全县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的系统管理工作;制定人防战备资产管理使用有关政策;编制全县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及全县人防经费预决算,组织审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决算;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和国家、省、市和县拨人防经费。

(三)执法监察科。承担房屋建筑市政、环卫园林、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招投标、工地扬尘等稽查责任,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工程稽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制订行政执法稽查工作计划、方案;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投标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或者参与对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人防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

(四)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科。组织编制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棚户区改造工程)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虫害防治管理工作。拟订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参与拟订全县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五)城建开发与房屋征收科。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发展规划。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镇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县政府为征收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并对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等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社区、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以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以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制定建筑业技术装备规划,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引进和采用新技术。

(六)建筑市场监管科(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市政、环卫、园林、人防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进县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市政环卫园林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在建和已建成)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作。负责建筑材料使用环节的监督工作。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管理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负责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综合调研。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承担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七)勘察设计科。组织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县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

(八)城市建设科。参与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统筹监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市政设施、环卫园林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公用供水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和农村排水及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污水排放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用污水排放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公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指导统筹监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慢行交通系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负责县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挂金乡县城镇化工作办公室牌子)。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设计、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市示范镇和美丽村居建设。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小城市培育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镇街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等有关工作。拟订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承担县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燃气热力管理科。参与拟订全县燃气、热力行业政策、标准、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燃气、热力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燃气、热力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燃气、热力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镇街燃气、热力工作。组织或参与燃气、热力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十一)系统党委办公室(挂机关党建科牌子)。负责系统党委、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 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 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省、市、县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 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 整改的责任。

(二) 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 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 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 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 向县委审计委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 审计报告。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 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直有关部门、镇街通 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 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省、市、县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决算草案,县直 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镇 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 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 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 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 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 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 产离任审计。对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 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 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 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对县级重大项目进行稽 查。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进行 检查。 .

(七)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 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 者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

件。

(八)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 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九) 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局干部职 工、审计项目计划、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的管理等工作。抓好 本局教育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 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 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 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 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推进本局转变政府 职能。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 制,加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 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 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 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 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 合力。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镇党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镇党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三农”工作重大问题。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担保、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全县农村综合改革,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全县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推动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贯彻落实农业地方标准。

七、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落实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渔业苗种、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对畜禽屠宰进行监督。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县农业植物、水生植物和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监督动物卫生,组织、监督农业植物、水生植物和动物防疫检疫,承担重大疫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指导推动农业对外合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合作政策,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全县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我县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制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研究提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县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履行经县政府批准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投资建设、市场准入、交通运输、国土规划、城市管理、民生保障、涉农事务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职责,承担“市县同权”事项的办理工作,并对相应的审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负责健全完善行政审批部门与承担管理职能部门的衔接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将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和结果及时推送给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接受相关部门反馈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对相关事项作出调整。

五、负责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社会听证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负责编制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七、负责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技术改造、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水平。

八、负责县为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规范县为民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和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全县为民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标准化。

九、负责牵头协调未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或退出县为民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工作。负责对进驻县为民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开展流程优化、规范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十、负责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进驻县为民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负责对进驻县为民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提出调换意见、审核调换人员。

十一、负责受理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为民服务中心)的投诉,承担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指导镇街政务服务事项向为民服务中心集中,推进其承接的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内设办公室(党建科)、审管协调科、政策法规科、网络信息科、督查指导科、商事登记科、社会事务科、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科、联合验收科、现场勘验科。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 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影视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影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文物等事业的发展。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和文艺科研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指导文物科研,推动全县文物科学技术进步。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儒学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制定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我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以及文化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金乡文化走出去。

九、指导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市场发展,负责对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市场。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和组织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新闻出版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新闻出版机构、业务以及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负责县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影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电影活动。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负责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全县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本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金乡文化交流与传播,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划、规定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街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加强镇街统计人员管理。

(七)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八)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指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商务领域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商务领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商务领域改革,研究商务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投资促进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优化投资环境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

(三)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推动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四)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五)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茧丝绸行业协调管理、散装水泥管理。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监测分析全县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

(八)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以及配额。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县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九)负责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地方性综合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我县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县内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吸收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管理全县外商投资工作。按权限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外商投诉与调解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县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审核、管理全县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推动对外援助工作落实。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

(十三)负责全县经济开发区(园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

(十四)管理外国及港、澳、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我县代表机构;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全县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做好济宁内陆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济宁内陆港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济宁内陆港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

(十六)负责发展金乡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做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全县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会同有关县直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以下简称“双招双引”)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省、市对我县“双招双引”考核责任体系并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十八)拟定全县大蒜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的大蒜流通工作;负责做好大蒜指数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工作;指导金乡大蒜地域性农产品的保护、品牌培育、精深加工和市场开拓工作。

(十九)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协同推进商贸和财税系统机关党委党建工作,指导推进系统内各单位党建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查处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县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我县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镇街、园区、景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全县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镇街、园区、景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监督管理地震烈度区划,管理执行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承担重要城镇、重大工程以及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职责,审定县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承担本县重大工程的指导、监督和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管理职责。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受县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县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省、市属(管)驻金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担全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由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街道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党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街道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街道党工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协调落实全县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战略性重大工程,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二、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优化科研体系建设和科研机构布局。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三、负责制定县级科技发展和基础研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县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基地计划。参与编制和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县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五、统筹科研诚信建设,负责科技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统筹软科学研究。

六、编制全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变革性与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七、组织拟订全县高新技术发展以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指导以“大蒜、辣椒”等为龙头的农业科技发展工作,并给与政策扶持。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全县有关科技外事和科技培训工作。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端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县工作政策,负责拟订国(境)外专家来我县定居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二、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县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以及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承担全县招商引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县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县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提出招商对策建议。

四、承担重点区域内重点城市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参与省、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招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县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协调、服务各园区开展专题招商活动。

六、承担全县招商工作的业务指导;参与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跟踪和推进工作。

七、承担收集、整理、发布招商信息,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

八、承担包装和推介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工作;承担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评审、认定全程服务,协助项目办理环评、立项等相关手续的工作。

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协助投资者解决投诉纠纷。

十一、承担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汇总、上报的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调度。

十三、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参与起草全县园林绿化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园林行业技术指导工作;对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对全县园林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园林绿化养护作业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三)负责园林行业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园林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参与城市园林绿化普查和资源调查:负责对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落实执行城市绿线管制暨“绿色图章”制度的技术把关,参与业务标准审验工作;参与城区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公园绿地、主要道路节点环境布置和景观灯光的规划论证并配合实施。

(四)参与城市规划区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审查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实施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参与建设工程相关绿化建设业务的竣工验收。

(五)参与绿化规划设计工作;参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及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实施工作;参与县政府确定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及新建(改、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社会绿化方案的指导、审查。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拟定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的分级分类养护管理办法、养护管理技术标准、养护费用定额、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负责园林病虫害疫情监控及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城区主要道路的园林绿化管理及大型公园绿地的养护管理;负责城区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作业的招标、检查和评估;参与县政府确定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并负责移交后的养护监管工作。

(七)参与城区范围内砍伐城市树木、 迁移古树名木及占用绿地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参与毁绿、破绿、占绿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赔偿建议,监督城区范围内占压公共绿地快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由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街道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党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街道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街道党工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县政府签署协议、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对镇街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县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县政府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综合协调全县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法治社会建设的职责。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县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八)对全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九)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结合拟订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分析本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和推进措施。

(十一)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财政、税收、金融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镇街(园区)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县财政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镇街(园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县税收政策管理和法治财政建设,拟订县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完善全县税收保障机制。

(六)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县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县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制定全县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县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一)负责拟订财政支农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二)负责拟订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全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全县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县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四)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

(十五)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七) 协调全县金融改革发展与风险防控工作,研判全县金融形势,协调地方金融监管有关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重大决策,省委、市委、县委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国家、省、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的规划,细化分解并监督实施。负责局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人员增减计划的编报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交通行业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综合分析预测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三)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负责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内河船闸、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置的申报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实施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有关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县乡公路和农村道路整体规划;负责县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辖区内的道路路政、运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路产权;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七)承担县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监督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全县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念,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推行交通运输综合审批服务,推进交通运输审批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优质便民化服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十六)有关责任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县水务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发放《采砂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县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水务或行政审批部门发放《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2.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县教体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检查。县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按权限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县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6.关于船舶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完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协作配合机制,做好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

7.关于建筑渣土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无证营运、超限和擅自改装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规划,合理布局,做到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方案;公安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带泥上路、抛撒滴漏行为;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一、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由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街道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党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街道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街道党工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镇党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组织指导全拥军优属工作;

四、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县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有关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审批职能划转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对审批职能划转前登记注册档案资料的影像扫描、整理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职能划转前登记注册信息资源的查询利用工作。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指导金乡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和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八)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金乡县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县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与邻县行政区域的边界争议,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县辖区街路巷命名和更名的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

(六)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承办全县殡仪馆建设、搬迁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县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联系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中央、省级财政拨付和市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县级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推动全县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健全服务网络,增加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全县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县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起草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金乡县行政区划图。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县工作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县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拟定人才开发政策,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县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县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县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县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贯彻落实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推动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镇党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县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并拟订全县有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监督体系。

(七)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上级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县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指导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计划生育和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和早婚早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自治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金乡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民政局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县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1)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对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开展调查,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4)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3.与县医疗保障局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一)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街道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由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街道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街道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街道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执行街道党工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负责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制定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整体推动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 文 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 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 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 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 执行镇党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3. 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4. 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5. 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6. 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7.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8. 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9. 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10.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11.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武装工作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执行镇党委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三)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业、水利、交通和农村经营等相关管理,乡村振兴和扶贫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促进、市场监督管理协助等工作。

(四)制定实施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社会事务相关管理,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五)制定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城镇管理等相关管理。

(六)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七)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八)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抓好财源建设工作。

(九)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电,负责承办国务院、国家部委以及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来文来电和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来文来电,负责承办县委以及县委部门、外县(区、市)政府等来文来电,负责承办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等来文来电。

(二)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负责县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统筹、县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或者参与有关重大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政府领导同志讲话以及其他综合性文稿。履行县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

(五)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并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

(六)承办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七)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县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八)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调度掌握全县工作情况,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综合协调。

(九)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贯彻落实县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十)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分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政府系统的调查研究。

(十一)负责收集、整理、报送重要信息和政务舆情。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县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市政务服务热线转办工单的督办交办工作。承办省长、市长信箱批转信件,办理省、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开展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民意访谈工作。现场督促落实省、市、县交付的其他涉及群众来电诉求。

(十五)负责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研究提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建议。协调指导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并进行电子监察。承担县“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政策以及规定。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规划方案的贯彻落实实施。负责推进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政府网站建设。

(十七)贯彻执行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大数据发展规划、大数据管理、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拟订全县智慧城市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督导工作,指导镇街(园区)智慧城市建设。

(十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外事接待任务,做好涉外工作,妥善处理涉外事件,及时解决外交纠纷。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做好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研究拟定全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政策以及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指导缉私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需要县政府解决的事宜进行协调。负责全县打击走私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组织开展打击走私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对外可以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协调、配合中央、省、市驻金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县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具有金融属性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负责健全全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承担县区域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领导和管理县信访局。

(二十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着力精简行政审批,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改善社会服务,激励创业创新,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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