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浙江省绍兴市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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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7 17:39

民国初期,此制未变。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推行村里制,县以下设区及村里。百户以上为一村,不满百户者联合数村为一联合村;以百户以上市镇为一里。民国18年(1929年),新昌县分设320村里,次年3月,分辖于城、东、南、西、北、新东6区。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乡村自治施行法,改村里为乡镇,以5户为邻,5邻为闾,百户以上村庄为乡,百户以上街市为镇。民国21年(1932年),全县编为4区,12镇,208乡,2210闾,11799邻。民国23年(1934)6月,推行保甲制,乡镇以下设保甲。次年统计,全县分4区,辖42乡(镇),625保,6170甲。民国28年(1939年)12月,全县由42乡镇改划为37乡镇,527保。民国30年(1941年),实行新县制,调整乡镇数。民国31年(1942年)7月,新昌县城沦陷,新昌县部分地区被日军占领,人口减少,保甲数在民国33年(1944年)减少到523保、5738甲。民国35年(1946年),划分为3个指导区,缩编为30乡镇(3镇、27乡),522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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