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28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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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2 21:1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28号)已经本机关确定,现予以公布。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海征方字〔2022〕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古林镇布政村大龄青年安置房补缺地块建设需要,需征收古林镇布政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09公顷(东至布政大龄青年房,南至村庄,西至村水田,北至村水田)(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其中耕地0.0209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发〔2020〕2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一级区片

 

合计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0.0209

 

150.75

 

0.0209

 

3.150675

 

合计

 

0.0209

 
 

0.0209

 

3.150675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1〕24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53号)等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3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本次项目不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市、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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