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的逻辑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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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5 14:30

  据《东方新报》6月30日报道,长沙市公安局近日召开了命案侦破暨再动员大会,并将出台新的系列措施,确保今后“命案必破”。

  在公安系统,有两个错误口号一直很流行,一个是“限期破案”,一个是“命案必破”。“命案必破”的口号我原以为是前不久由公安部提出来的,但据报道来看,长沙市公安局早在2001年就开始实行了。这两个口号的意思相近,只是所指范围不同,但其都有一个致命错误,就是把事物绝对化。现在所说的“命案必破”,不是指长久的理论上的必破,而是指在“限期破案”框架下迅速结案。

  “命案必破”违反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是在不断提高的,但认识却又是没有止境的。而“命案必破”却要求公安人员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必须对任何事物都有认识,对任何线索都能掌握,对任何证据都能获取。这显然是荒谬的,是做不到的。最近轰动全国的云南孙万刚冤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8年前,只知道孙万刚身上的血迹和他的被害女友的血型相同,却无法肯定就是女友的血;当时如果DNA技术已经普及,就可以进行鉴定。但是,由于人类认识发展的局限,致使“命案必破”造成冤案。

  “命案必破”违反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对于一起命案,万一证据不足而又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这怎么办?如果硬要做到“必破”,除了制造冤假错案,别无其他途径。

  “命案必破”违反司法实践。古今中外,历朝历代,都有无法破案的“无头案”,即使在今天侦破技术一流的国家,也有无法破获的命案。那么,我国现在怎么能够一下子就做到“命案必破”呢?孙万刚案中的真正凶手,现在仍然没有找到,如果硬是要求“限期命案必破”,那么又去找谁来“当凶手”呢?

  当“限期破案”口号还没有消除的时候,又提出一个新的“命案必破”口号,这是对破案工作质量和公民人权保护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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