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最新管辖规则汇总(2022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1-11 11:39

【编者按:本文原发于2020年3月13日,并于2020年12月29日已根据上海高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进行调整,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年修订)、上海高院《关于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再次调整,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划重点

01

跨行政区划及集中管辖

(一)简要说明

1、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为按照级别管辖规则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二审案件管辖法院除特别规定由三中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管辖的以外,按照基本上诉规则确认。

3、基本上诉规则,即一中院管辖如下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浦东、徐汇、长宁、闵行、奉贤、金山、松江;二中院管辖如下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黄浦、静安、虹口、杨浦、宝山、普陀、嘉定、青浦、崇明。(简单来说,就是一中院管辖上海南部7个区、二中院管辖上海北部9个区)

4、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上海铁路局辖区内的上海、杭州、南京、合肥、徐州五个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涉铁路案件的二审。

5、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上海沿海海域(包括洋山深水港及周边海域)和长江水道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其案件上诉到上海高院。

6、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案件,其案件上诉到上海高院。

7、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但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知识产权案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恢复基层法院的属地管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其案件上诉到上海高院。

9、浦东、黄浦、虹口、静安法院专设金融庭,审理本区金融案件;长宁法院挂牌了互联网法庭,审理本区涉互联网案件。

10、三中院与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署办公,且三中院下设上海破产法庭。

(二)行政案件(不含知产行政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简称“上铁法院”):受理徐汇、长宁、虹口、普陀三个区的“三类行政案件”(指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三类案件)及全市区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闵行法院:受理静安、松江、奉贤、金山、青浦五个区的三类行政案件

浦东法院:受理闵行、黄浦、崇明、宝山四个区的三类行政案件 

静安法院:受理浦东、杨浦、嘉定三个区的三类行政案件

注:行政案件,为了回避,前述基层法院均不受理所在区的行政案件

三中院: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房屋土地征收征用类纠纷由一中院、二中院管辖)   

注1:关于行政案件,在中院层面,海事行政案件、知产行政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分别由专门的中院管辖。

注2:当事人对上铁法院、浦东法院、闵行法院、静安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三类行政案件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服的,上诉于三中院。申请再审也遵循同样路径。

注3: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等(房屋土地拆迁补偿案)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审理。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浦东法院:浦东、奉贤、金山

静安法院:静安、黄浦、崇明、宝山、虹口;以及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

长宁法院:长宁、徐汇、闵行、松江

普陀法院:普陀、杨浦、青浦、嘉定

注:当事人对长宁、浦东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一中院;对普陀、静安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二中院。

)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案件

上铁法院: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他各区法院受理本区的相关案件

三中院: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涉环境保护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除海事、金山、青浦、崇明外的案件

青浦法院:青浦

金山法院:金山

崇明法院:崇明

三中院: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涉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管辖全市一审案件

)涉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受理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   

其他各区法院受理本区的相关案件

三中院:属于本市中院管辖案件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全市案件

)轨道交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高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 

上铁法院:全市案件

(十)涉进博会案件

普陀法院:涉进博会知识产权案件(除当事人约定管辖外)

青浦法院:涉进口博览会民商事、涉外民商事案件(除专属管辖、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及当事人约定管辖外);涉进博会刑事案件

(十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三中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浦东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破产案件)

(1)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跨境破产案件;

(3)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4)当事人不服浦东法院作出的涉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和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服上铁法院作出的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5)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

(1)上海市辖区内金融机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跨境破产案件;

(3)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上海市辖区内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

(4)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涉金融衍生诉讼案件。

浦东法院(管辖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案件):

(1)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浦东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3)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案件;

(4)浦东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海事纠纷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上铁法院:管辖三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注1:涉劳动争议衍生诉讼案件按沪高法〔2020〕57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规定执行,即仍由各基层法院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一审管辖,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中院。



划重点

02

专门法院的管辖

一、海事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规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事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其他海事商事纠纷等6大类108项。

(二)海事法院设有2个派出法庭,管辖范围如下:

1、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主要受理任意一方当事人登记设立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洋山深水港的海事海商案件等。

2、长兴岛派出法庭:主要受理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任意一方的登记地或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的或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任意一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的,包括涉及崇明生态岛建设的海洋环境保护案件、涉及长兴岛造船基地与崇明造船基地建设的船舶建设、船舶买卖、船舶工程等各类海事海商案件。

、金融法院

(一)民商事案件: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1、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2、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3、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4、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5、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6、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二)涉外案件(注:全国范围内的此类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1、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2、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案件: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案件: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2、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3、以住所地在上海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四)二审、再审案件: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

(五)执行案件:

1、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上海金融法院执行。

2、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划重点

03

高院和中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或标的额5千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上海以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千万以上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划重点

04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一)上海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

1、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简称为普通知产案件;而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及侵权)、垄断、驰名商标认定等案件,简称为特殊知产案件。

2、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一审普通知产案件;其中,徐汇法院还管辖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为被告的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

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特殊知产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2亿以内(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或1亿以内(一方当事人住所在上海以外,或涉外、涉港澳台的)。

4、上海高级法院管辖一审特殊知产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2亿以上(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或1亿以上(一方当事人住所在上海以外,或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知产民事案件。

5、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普通知产案件,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一审特殊知产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普通知产案件,上诉至上海高级法院;上海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知产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6、再审案件遵循与上诉案件同样的路径。

(二)上海市法院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就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一审特殊知产行政案件;(2)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和对海关所做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上海高级法院受理在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产行政案件。

4、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产行政案件,应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一审特殊知产行政案件,应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其他一审知产行政案件,应上诉至上海高级法院;上海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知产行政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三)上海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8个罪名的一审知产刑事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2、 上铁法院管辖上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知产刑事案件;

3、三中院管辖市检三分院提起公诉的一审知产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及基层法院和上铁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

4、上海高级法院管辖三中院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


【说明:本文根据各级法院的规定整理而成,并非正式法律意见,小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不同理解,请以相关法院立案庭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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