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全国家底的一次“全面体检”。你们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普查资料是我县乃至国家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你单位需填报普查登记表。为提高普查员入户登记的工作效率,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请于2024年1月1日至3月10日普查登记期间,登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https://5jpcjcl.stats.gov.cn/survey),按要求填报普查登记表。如你单位是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请同时将填写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投入产出调查登记表。
二、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等相关资料,以便快速进行信息报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您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仪陇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仪陇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咨询电话:0817-2759102
衷心感谢您对仪陇县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仪陇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全国家底的一次“全面体检”。你们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普查资料是我县乃至国家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你单位需填报普查登记表。为提高普查员入户登记的工作效率,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入你单位进行登记。
二、单位法人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等相关资料;行政事业单位请准备好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支出决算明细表;民办非单位请准备好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科目余额表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您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仪陇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仪陇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咨询电话:0817-2759102
衷心感谢您对仪陇县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仪陇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
尊敬的个体经营户户主: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全国家底的一次“全面体检”。你们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普查资料是我县乃至国家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你单位需填报普查登记表。为提高普查员入户登记的工作效率,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入你单位进行登记。
二、请您准备好相关证照以及收入支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您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仪陇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仪陇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咨询电话:0817-2759102
衷心感谢您对仪陇县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仪陇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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