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
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邵征地告字〔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邵阳市2023年第十五批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批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445号]。
二、征收土地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范围: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新冲村、小田村,本次征收土地13.3346公顷,征地范围详见邵阳市2023年第十五批次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新冲村、小田村的土地按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水田 旱土、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 “恢复属性”地类 园地 林地 未利 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93300 77439 74640 62511 46650 说明:“恢复属性”地类是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
五、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水田2700元/亩、旱土1800元/亩、水塘或山塘2700元/亩、成片林地8000元/亩。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七、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邵人社规〔2023〕1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邵阳市大祥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予配合的,征收机构可以以公证方式采取照相、摄像等措施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示,作为实施补偿安置的依据。
九、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执行。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第二十六条和邵阳市人民政府邵市政发〔2021〕11号文件规定,违法违章建筑物及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十一、对用地批文不服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