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习近平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禁渔范围及时间
春季禁渔区域:板桥乡辖区天然水域。
禁渔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内容
(一)在规定的禁渔范围和时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垂钓和水禽放养、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等活动;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养殖生产和科研调查等特殊需采捕水生生物的,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特许捕捞证,方可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三)常年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三、法律责任
凡有以下行为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相关规定进行捕捞,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等活动的;
(二)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的;
(三)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和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制造、销售、宣传禁用渔具的。
监督举报电话:0817-7636058